上海海事法院力解“兩船”案件
2012-09-18 17:14:47 來源:上海金融報 編輯: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解決“兩船”糾紛應對措施
從先前實踐來看,尋求外部助力的途徑雖一時受阻,但“船舶管理公司”+“墊付資金注入”的模式仍不失為一條可以繼續探索嘗試的解題思路。比如,上海海事法院正在醞釀進一步調研商請船東行業協會設立類似“互;”的專項資金的可能性,當其會員單位的船舶被司法扣押后發生看護人員及費用困難時,可應船東申請由“基金”提供墊付資金支持。
同時,上海海事法院日前制定了《當前形勢下加強“兩船”案件審執工作,化解航運領域突出矛盾的若干意見》,就如何解決船員實際困難、落實船舶看護管理、防止矛盾激化升級等,提出了具有較強操作性的應對措施。
例如:加強對當前“兩船”案件審執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情況反映和通報機制,強化立案、保全、審判、執行各環節的兼顧與協調,落實案件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重點關注因船東棄船、船廠倒閉破產、個人集資參股造船、租船合同解除等引發的糾紛案件,提高矛盾風險排查、甄別能力,做到盡早發現、快速反應、穩控在先、及時化解。
加大糾紛調解力度,可根據案件爭議的性質和特點,有針對性地聯合人民調解組織、勞動行政部門、海事仲裁機構、船東行業協會等多種糾紛解決渠道,共同化解社會矛盾。
強化立案審查職能,認真執行上海高院《關于船員勞務合同糾紛和船員勞動爭議案件管轄的若干問題意見》,依法及時受理船員主張工資性報酬、遣返費、社保費及在船期間傷亡賠償的案件。
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對經濟確有困難的船員,依法給予訴訟費(保全申請費)緩、減、免繳的救助措施。
妥善處理通過扣押、拍賣船舶以保障和實現合法債權與兼顧困難企業承受能力、維護企業正常經營之間的關系。要依法慎重審查扣船申請,對符合扣船條件的,迅速實施扣船措施。實施扣船后應及時與船東、船東委托的船舶管理人(船舶代理人)或船東的互保協會、保險公司等取得聯系,盡可能促使其提供其他可靠擔保以盡快放船,避免因船舶長期扣押導致損失擴大。
船舶被扣押后,在船員要求離船,而船東又下落不明或拒不安排、無力安排繼任船員的情形下,若扣船申請人、其他債權人有能力安排符合規定配員要求的適任船員上船承擔管船責任,或經法院委托,有船舶管理企業愿意承接管船任務的,可安排原在船船員離船。暫時無法落實替換船員的,應盡量做好原在船船員的工作,在滿足船舶看管期間必要配員標準的前提下,安排部分船員繼續留船管理船舶,管船報酬參照合理標準執行。船舶扣押期間為看管、維護船舶而發生的合理費用,依法從船舶拍賣價款中先行撥付。
被扣船舶原船員離船時,船東下落不明或船東無力承擔欠付工資和遣返費的,可協商其他有能力的債權人先行墊付。無法全額墊付的,應設法先滿足遣返費發放需求。
在船舶拍賣款分配過程中,注意正確界定共益費用、船員工資等優先性債權、船廠留置權、船舶抵押權和普通債權的范圍,并處理好依法定清償順序分配與當事人自愿下的利益平衡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