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船企連贏2場棄船官司
2012-12-11 07:52:00 來源:揚州晚報 編輯:國際船舶網(wǎng) 我有話要說
第二回
國際官司打上門
管轄爭議找出路
2007年10月底,新加坡船東終于有了動靜,但卻不是王宏亮所期待的福音,而是一份律師函。
律師函稱,造船廠方面延期交貨91天,按約要賠償18.2萬美元,并返還剩余500頓鋼材,折合人民幣約400萬元。而且,對方已向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提起訴訟。
“真不夠交情,這不是倒打一耙嘛!”王宏亮很氣憤,但合同中有延期處罰的規(guī)定,“人家按規(guī)定辦事,就像精心設(shè)好的一個局。”
王宏亮慌了,不知道怎么辦。但又不甘心,就這么賠了這筆冤枉錢。他想到了法國BV船級社,這是一家船舶檢驗論證機構(gòu),與船廠有業(yè)務(wù)關(guān)系。他認識這家機構(gòu)的一名中方雇員。
“應(yīng)訴。”這位中方雇員建議,關(guān)鍵是找對律師,這個律師要熟悉海商法,要懂得國際仲裁規(guī)則。
“去哪找這樣的律師呢?南京?上海?”王宏亮心里沒底。“揚州就有。我在航運企業(yè)工作過,與這個律師打過交道。”這位中方雇員推薦的律師,就是劉志偉。
來自揚州律協(xié)的記錄顯示,這將是揚州首例涉外國際仲裁官司。
延期交付造船材料,未用美元支付余款,這都是新加坡船東的違約之處。但從哪兒下手,很有講究。
“要從最容易的地方突破。”劉志偉仔細閱讀了雙方的合同文本,終于發(fā)現(xiàn)了一個細節(jié):
新加坡船東所持有合同,對糾紛管轄地的約定是印刷體的“SINGAPORE”(新加坡);而造船廠所持有合同,在管轄地的約定處有了改動痕跡,即把印刷體的“SINGAPORE”杠去,而代之以手寫的“Hongkong”(香港)字樣。
“為什么管轄地會有不同,是誰改的?”劉志偉問王宏亮。“是對方修改的,具體什么情況,我也說不清。當(dāng)時根本沒想到會打官司,所以沒在意。”王宏亮略顯不安,“難道對方又給我們設(shè)了一個套?”
“不是套,而是對方的一個漏洞。”劉志偉找到了發(fā)力點。
隨即,劉志偉代表造船廠,向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發(fā)出了律師函,指出兩份合同文本存在的管轄矛盾。
據(jù)此,新加坡船東的仲裁申請,被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