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如何護航船舶融資
2013-03-06 16:49:32 來源:航運交易公報 編輯: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船舶融資租賃登記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問題
中國船舶融資租賃登記中存在的問題有:船舶融資租賃登記參照光船租賃登記,兩者本質上區別很大,存在潛在風險;海事部門辦理船舶融資租賃登記對融資租賃公司資質要求過于嚴格;船舶登記制度有過分專注行政管理而忽視為私主體服務意識之嫌,且立法層次較低;嚴格的封閉式國籍登記制度及高賦稅政策等,這些問題勢必影響航運強國建設。
建議
1.盡快出臺專門規定船舶融資租賃登記的法律,提高船舶融資租賃登記立法層次。有學者認為采用分立立法的形式,將船舶國籍登記和船舶物權登記分別規定在不同法律之下,這樣立法體系較為明確,而且不會引起“登記行政化”的誤解。我們認為無此必要,比較贊同修改《海上交通安全法》,在其中專門設立船舶登記一章的觀點。
2.嚴格審查登記材料,增強登記的準確性和真實性。我們并不贊成對材料進行實質審查--登記官的審查權限及于物權變動原因關系,這種做法對船舶融資租賃登記是極不現實的,一則增加成本,降低效率;二則缺乏可操作性,船舶融資租賃關系復雜,多涉及國際交易,要進行實質審查何其難。鑒于大型航運企業的船舶發生虛假登記的機率很小,自然人、單船公司或管理公司所有的船舶發生虛假登記的較多。建議將自然人、單船公司或管理公司作為申請人辦理相關登記手續,作為防范重點,并在《船舶登記條例》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加大處罰力度。
3.在登記程序和期限上,可比照光船租賃,有限度地承認“二重國籍”,允許臨時國籍登記的同時延長登記有效期,期滿后承租人選擇購買的,應允許承租人更換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為船舶國籍證書;出租境外的,出租人仍可保留所有權登記,但國籍應被終止或封存。
4.為提高登記效率,節省登記時間,應建立預登記制度。相對人按照要求準備登記材料的副本,攜帶文件副本前往海事部門進行書面申請或者在海事部門官方網站上填寫預登記信息,并將文件副本掃描上傳至指定地址。海事部門負責人員進行登記審核,提出可以受理或修改意見,待全部材料合格后,相對人在指定日期攜帶材料正本直接到登記部門辦理正式登記。香港就采取這種登記方式,成效明顯。
5.針對船舶登記檔案轉移中的“重新登記”問題,建議建立轉移登記。即當一艘合法登記的船舶,在發生航行范圍變更、船舶所有人變更等必須變更主管機關的情況時,由海事系統內部進行協調,原主管機關將該船舶的登記信息和相關檔案資料內部共享或移交給相關主管機關進行登記操作,無需相對人自己攜帶材料重新登記。
6.對于船舶所有權轉移登記問題,我們認為應區分國內和國際兩種情形分別規定,適時精簡登記程序。若船舶所有權轉移登記預發生在中國港口之間,則可要求船舶所有權轉讓當事人同時辦理注銷登記和新的船舶所有權登記。如果因船籍港變更等原因,需要在新的船籍港登記,則按“轉移登記”的規定進行。若船舶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在外國港和中國港之間,則仍按現有規定執行。
7.對售后回租方式的船舶融資租賃登記,允許異地(承租人住所地或主要營業地)辦理登記,而不強制要求在出租人所在的海事主管部門登記。去年,杭州海事處已經通過報請上級批準的方式針對回租方式的船舶融資租賃登記完成“首例異地船舶登記”.
8.為鼓勵船舶融資業的發展,應放寬船舶融資租賃機構的市場準入,允許大量資信較好的小額貸款金融企業、村鎮銀行、境外銀行分支機構及擔保企業進入船舶融資領域,為航運業發展輸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