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如何護航船舶融資
2013-03-06 16:49:32 來源:航運交易公報 編輯: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船舶抵押登記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問題
在船舶抵押登記方面,主要存在的問題有:船舶抵押登記是否具有公信力,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第三人的范圍沒有明確;登記錯誤的補救機制不健全等。
建議
1.對船舶物權登記仍采用“登記對抗主義”,但是應參照《物權法》規定,增設更正登記制度、異議登記制度,在保護當事人私權利的同時增加登記的公信力。同時應明確登記對抗主義下“第三人”的范圍,首先該第三人應是“善意的”,排除惡意第三人和不法第三人;其次應采取廣義的第三人概念,對第三人的主體資格不應做出特別的要求,但是應當對第三人的權利請求范圍做出限制,該第三人欲行使的其享有的權利必須是要與船舶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有影響的,比如抵押物的其他物權人、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承租人等就應屬于該第三人范圍。
2.抵押登記采取雙方申請主義,但應賦予當事人一方在另一方不按規定履行登記的情況下請求對方履行的權利。如果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登記義務,則法律可允許一方當事人單方申請抵押登記并給予不履行義務一方行政處罰。
3.借鑒物權法相關規定,在船舶登記中引入錯誤登記私力救濟機制,比如允許當事人申請變更登記,異議登記。通過登記程序本身來糾正登記錯誤,會給當事人及行政登記機關帶來諸多便利,而且更增強了登記的公信力。
4.明確規定以申請到達登記機關日期為“登記日期”.如果申請到達登記機關是未被審核通過的,就不會涉及登記日期問題,只有被審核通過的登記機關才會涉及登記日期,而《船舶登記工作規程》規定“到達并被接受”完全沒有必要。以到達日期為準可以“使登記完成的效力追溯到申請登記之時,使申請人的利益得到追溯保護,使登記權利人可以以物權變動較早地對抗第三人的請求,從而對促進交易、提高效率提供制度保障”.
5.規范并細化辦理抵押登記所要求提供的材料。明確抵押權登記申請書只要雙方簽字或蓋章即可;補充規定“共同共有情況下需提交全部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文書”;明確規定在建船舶辦理抵押登記需要提供船舶所有權證書,這也是瑞典、俄羅斯、希臘、挪威等大部分國家的規定。在中國,船舶所有權的繼受取得,無需登記即可獲得所有權。但根據法律規定,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從這個意義上說,要求提供船舶登記證書在理論上也是有必要的;明確規定船舶抵押權轉移登記依據抵押權轉移合同進行,扣船不影響船舶被扣前負擔的物權的成立和登記;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船舶價值評估報告,如果當事人同意對船舶價值評估,并要求對船舶評估價值登記的,登記機可以準許。
6.明確規定船舶光租之前存在的抵押權無需在中國重新登記,該抵押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及對抗效力均依據該船原船旗國實體法規定。如果該船在中國法院拍賣,其受償順位應根據中國程序法規定。
7.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本著登記便民原則,盡快出臺船舶登記實務操作細則,統一材料審核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