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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推遲船舶氮氧化物排放限制生效時間表
2013-06-28 16:40:47   來源:國際船舶網    編輯: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國際海事組織海洋環境保護委員,已投票通過將《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附錄四中Tier III氮氧化物排放限制生效時間,從2016年推遲到2021年。

這一推遲提議是由俄羅斯發起的,并得到了波蘭、希臘、塞浦路斯、拉脫維亞和愛沙尼亞的擁護。俄羅斯的提議雖然以微弱多數獲得通過,但遭到幾個歐洲國家和美國的強烈反對,他們要求國際海事組織重新考慮這一決定,美國甚至還保留了改變生效時間的權利。國際海事組織的這一決定,需要在下屆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會議上再次表決,預計會議將在2014年3月份舉行,并有提前舉辦的可能。

該決定受到了T&E和其它非政府環保組織的反對,他們要求歐盟采取自己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制措施。

國際海事組織Tier III氮氧化物排放限制標準在2008年被采納,將對2016年之后建造的船舶生效,用于國際海事組織指定的地區如排放控制區。目前北美沿海就是這樣一個地區,波羅的海則有望成為下一個排放控制區。Tier III氮氧化物排放限制標準比目前的Tier II標準低75%左右。

美國和加拿大已采用立法的方式,將相當于國際海事組織Tier III氮氧化物排放限制標準用于北美排放控制區,并定于2016年生效。但美國環保署的這項規定只適用于懸掛美國船旗的船舶,一旦國際海事組織Tier III氮氧化物排放限制標準延期執行,不排除美國環保署擴大其標準適用范圍的可能性。

加拿大監管當局則加入了“變更日期”的條款,一旦國際海事組織更改了《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附錄四的生效時間,可以使自己的Tier III標準生效時間與后者同步。

而歐盟從未有過自己的氮氧化物排放標準,一直依賴國際海事組織法規控制遠洋船舶(位置 評論 新聞)的氮氧化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