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版《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發布
2019-11-18 16:53:00
來源:中國水運報
編輯:
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11月14日,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發布《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以下簡稱《規則》),《規則》是關于我國船長大于等于20米的內河船舶設計建造、營運檢驗的技術法規,將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近年來,隨著業界環保呼聲不斷高漲,電動船舶的發展需求與日遞增,新形勢下船舶行業呈多樣化發展趨勢,《規則》在《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1)》基礎上,對內河船舶檢驗制度、安全與防污染技術要求進行了全面、系統的修訂。
在船舶檢驗制度方面,秉承“便民高效”宗旨,《規則》優化了船檢證書格式,除《船舶起重設備證書》《船舶試航證書》《京杭運河型船舶航行證書》等6份證書單獨保留外,將其他16份單頁證書整合為1份《內河船舶安全與環保證書》。
在安全技術要求方面,《規則》納入漁業輔助船穩性計算的特殊技術要求,促進商漁船融合;規定船舶配備(包括AIS和ECS配備)的電子定位裝置需滿足北斗性能標準;修訂完善客船技術條款,將客船分為六類,明確要求旅游船(設觀光區域和臥席客艙)和游覽船(僅設觀光區域)的觀光區域人均面積不小于0.4㎡且不計入乘客定額計算,側面提升客船舒適度和安全性。
在防污染要求方面,《規則》要求所有新建內河船舶需配備生活污水處理或貯存裝置;基于《船舶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一、第二階段)》(GB15097-2016)標準,明確了船舶實施標準日期、試驗用燃料、耐久系族的劃分等內容;對航行長江的小于600載重噸油船規定其貨油艙區域應采用雙殼結構或等效型式,增強此類油船結構防油污能力;規定船舶使用岸電時船載裝置的電氣要求和應用磷酸鐵鋰電池作為動力推進的消防安全技術要求,鼓勵船舶采用電池等新能源,全面促進內河船舶減少環境污染,助力綠色航運發展。
此外,《規則》還優化了內河航區劃分規定,新增河海交界區的劃分和檢驗依據,公布了341個正式航區級別,并對浮油回收船、消防船、自卸砂船、應用太陽能電池的船舶、漓江游覽船等特殊船舶以及所有高速船做了補充技術要求規定。
新版《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
總則
1目的
1.1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污染、保障船員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確保船舶在其生命周期內持續符合安全和環保技術標準,并促進我國航運業和造船業可持續發展,制定《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法規) 。
2適用范圍
2.1除第 10篇的規定外,本法規適用于船長大于等于 20m的我國內河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庫)以及河海交界區的中國籍船舶(本法規中簡稱內河船舶),但下列船舶除外:
(1)軍用船艇和公安船艇;
(2)帆船
(3)體育運動船艇;
(4)漁船;
(5)游艇。
2.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以下簡稱本局)另有規定的船舶應按相應規定執行。
2.3本法規未作規定者,本局將另作規定或給予特殊考慮。
3免除
3.1對于內河船舶,在特殊情況下需進行一次超出原定航區/航線(不包括海域)航行時, 本局可以免除本法規中的有關要求,但該船應符合本局認為適合于其所擔任航次任務所必須的安全條件。
3.2對于具有新穎特征的船舶,如應用本法規有關篇章的規定會嚴重妨礙對發展這種特征的研究和在內河船舶上對這些特征的采用時,本局基于對相關特性和措施的技術評估,其結果表明該船舶適合于預定的用途,并能保證其安全,則可免除本法規有關篇章的規定要求。
4等效
4.1船上設置不同于本法規要求的裝置、材料、設備/器具或采用其他型式及設施時,本局根據規定程序,并通過試驗或其他方法認定:這些裝置、材料、設備/器具或采用其他型式及設施與本法規所要求者具有同等安全性能和功能要求(或優于本法規所要求者),則可準許在船上使用。
5解釋
5.1本法規由本局負責解釋。
5.2除有明確規定者外,本法規各篇章所提及的經船舶檢驗機構同意,系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船舶檢驗機構或中國船級社總部同意。
5.3除另有規定外,本法規所提及的“經認可”,系指需經產品檢驗認可。
6生效與適用
6.1船舶及其設備的設計、制造、營運、檢驗和檢測應符合本法規的相關規定。
6.2本法規生效日期標注在法規的首頁上,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6.3除另有明文規定外,本法規以及修改通報適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龍骨或處于相似建造階段的船舶。
6.4除另有明文規定外,本法規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應繼續符合其原先適用法規和規范的要求(包括原船舶檢驗局頒布實施的法規和規范)。
現有船舶(包括建造中的船舶),如果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申請采用本法規新的要求,經本局認為合理和可行時,可予以同意,但應在相應技術文件中注明。
6.5現有船舶在進行修理、改裝、改建時,修理、改裝、改建部分以及與之有關的舾裝至少應繼續符合其原先適用法規和規范的要求。對于重大改建船舶,改建部分及其相關部分應滿足本法規的要求。如果船舶重大改建引起船舶類型和船舶要素(如船舶主尺度、總噸位、載重線、吃水、載客人數等)的改變,除改建部分及其相關部分外,改裝后船舶應根據新的船舶類型和船舶要素,符合船舶原先適用的法規和規范的規定。
6.6如本法規新的要求特別指明適用于現有船舶時,則應予以滿足。
6.7中國的有關法律、法令、條例,以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政管理規定指明適用于新船或現有船舶的,則應予以遵守。
7申請檢驗
7.1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應按照本法規的規定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法定檢驗,并確認船舶和/或相關項目(如適用)經自檢符合本法規適用要求,且提供必要的檢驗條件,包括相關的安全措施。
8責任
8.1本局對船舶檢驗機構及其所執行的法定檢驗進行管理。
8.2船舶檢驗機構應依據本法規的相關要求進行檢驗,保證檢驗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并對檢驗質量負責。
8.3船舶設計方應確保其船舶設計圖紙資料符合本法規的相關要求,并對所設計船舶的設計質量負責。
8.4船舶建造方應按經船舶檢驗機構批準的圖紙資料進行施工,并對其所建造船舶的建造質量負責。
8.5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在船舶營運期間內,應確保船舶處于適航狀態,按照本法規的規定及時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相關的檢驗,確保持有有效的證書,并對船舶營運安全管理負責。
8.6船長應關注和采取措施確保船舶安全操作。船舶應按經批準的裝載手冊/穩性計算書進行裝載;應按經批準的系固手冊對貨物和車輛進行系固;應按有關的安全操作規則和規定進行操作,并遵守海事管理機構關于船舶開航的規定并對航行安全承擔相應責任。
8.7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長應按照安全管理要求和本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應對事故的應急預案,并在船舶一旦發生事故后實施應急預案規定的救助操作程序。
9事故
9.1船舶所發生的任何安全和環境污染事故,如認為對該項事故進行技術分析有助于確定本法規可能需要的修改,則應由本局組織法規編制相關單位對事故進行技術分析,但技術分析報告或資料不得泄露有關船舶的辨認特征,也不以任何方式確定或暗示任何船舶或個人承擔的責任。
10申訴
10.1有關方對船舶檢驗機構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檢驗機構申請復驗。對復驗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向本局提出再復驗,由本局組織技術專家組進行檢驗、評議,作出最終結論。
11本法規所涉及的定義
11.1一般定義
(1)中國籍船舶——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或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的船舶。
(2)船舶檢驗機構——系指實施船舶檢驗的機構,包括交通運輸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的船舶檢驗機構。
(3)法定檢驗——系指本法規規定的各種檢驗(包括政府的法令、條例規定的檢驗), 即為保障船舶和人命財產的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環境的污染,以及保障起重設備安全作業等,對內河船舶所規定的各項檢查和檢驗,以及在檢查和檢驗合格后簽發或簽署相應的法定證書。
(4)船舶——系指各類排水船、非排水船(包括地效翼船)、潛水系統與潛水器等。
(5)新船——系指本法規以及其修改通報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龍骨或處于相似建造階段的船舶。相似建造階段是指在這樣的階段:
① 可以辨認出某一具體船舶建造開始;和;
② 該船業已開始的裝配量至少為50t,或為全部結構材料估算重量的1%,取較小者。
(6)現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7)自航船——系指設有用于航行目的機械推進裝置的船舶。
(8)非自航船——系指自航船以外的船舶。
(9)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員以外的每一個人:船長、船員和在船上任何職業從事或參與該船業務工作的人員;或一周歲以下的兒童。
(10)油類——系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精制石油產品在內的任何形式的石油,但本局《內河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所規定的石油化學品除外。
(11)船齡——系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今的周年數。
(12)重大改建——系指現有船舶一個或幾個重大特征實質性的修理、改建或改裝,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一種或幾種改變:
① 船舶的主尺度;
② 船舶類型;
③ 船舶的分艙水平;
④ 船舶的承載能力;
⑤ 乘客居住處所;
⑥ 主推進系統;
⑦ 影響船舶穩性;
⑧ 本局認定的涉及船舶主要性能與安全的其他情況。
(13)船長L(m)——系指沿滿載水線自首柱前緣量至舵柱后緣的長度;無首柱船舶, 自船體側投影面前緣與滿載水線的交點量起(金屬材料外板的船舶為內表面,纖維增強塑料等非金屬材料外板的船舶為外表面);無舵柱船舶,量至舵桿中心線,若舵桿位于船體側投影面外面時,則量至船體側投影面后緣與滿載水線的交點(金屬材料外板的船舶為內表面, 纖維增強塑料等非金屬材料外板的船舶為外表面);但均應不大于滿載水線長度,亦不小于滿載水線長度的96%。無舵船舶(如設有全回轉推進器的船舶)的船長取滿載水線長度。
滿載水線長度LS(m)——系指滿載水線面的前后兩端之間的水平距離(金屬材料外板的船舶為內表面,纖維增強塑料等非金屬材料外板的船舶為外表面)。
(14)總長LOA(m)——系指船體(包括首、尾升高甲板)及上層建筑的船首最前端到船尾最后端之間的水平距離(金屬材料外板的船舶計至內表面,纖維增強塑料等非金屬材料外板的船舶計至外表面),不包括船首尾兩端的突出物(如舷伸甲板、護舷材、舷墻、頂推、裝置、舷外掛機及其安裝支架、假首、假尾、活動突出物等)。
(15)最大船長LE(m)——系指船首最前端到船尾最后端之間的水平距離,包括外板和船首尾兩端結構性突出物(如舷伸甲板、護舷材、舷墻、假首、假尾、頂推裝置等)在內, 活動突出物(如跳板、起重吊臂、輸送裝置等)根據航行狀態的情況計量。
(16)船寬B(m)——系指在船舶最寬處兩舷舷側板內表面(對纖維增強塑料等非金屬外板的船舶為外表面)之間的水平距離,舷伸甲板和護舷材等突出物不計入。
(17)型深D(m)——系指在船長中點處沿舷側自平板龍骨上表面(對纖維增強塑料等非金屬外板的船舶為下表面)量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垂直距離;甲板轉角為圓弧形的船舶, 量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延伸線與舷側板內表面(對纖維增強塑料等非金屬外板的船舶為外表面)延伸線的交點。
(18)滿載吃水d(m)——系指在船長中點處由平板龍骨上表面(對纖維增強塑料等非金屬外板的船舶為下表面)量至滿載水線的垂直距離。
(19)滿載水線——系指船舶在核定的最高一級航區載重線對應的水線,滿載水線應與基線平行。
(20)首、尾垂線——首垂線為通過首柱前緣與滿載水線交點的垂線。尾垂線為通過舵柱后緣與滿載水線交點的垂線;對無舵柱的船舶,尾垂線為通過舵桿中心線與滿載水線交點的垂線;對無舵桿的船舶,尾垂線為通過船長L尾端點的垂線。對于具有非常規船首和船尾的船舶,首、尾垂線需特別考慮。
(21)滾裝處所——系指通常不予分隔并延伸至船舶的大部分長度或整個長度的處所,能以水平方向正常裝卸油箱內備有自用燃油的機動車輛和/或貨物(在鐵路或公路車輛、運載車輛(包括公路或鐵路槽罐車)、拖車、集裝箱、貨盤、可拆槽罐之內或之上,或在類似裝載單元或其他容器之內或之上的包裝或散裝貨物)。
(22)三峽庫區水域——系指重慶馬桑溪大橋至葛洲壩之間的長江干流,以及長江支流的回水水域。
(23)產品——系指材料、設備和系統的統稱。
(24)載重量(t)——系指船舶允許裝載的貨物、人員及其行李、燃料、滑油、淡水、糧食、備用品和供應品等的重量的總和,相當于船舶滿載排水量與空載排水量之差。
(25)空船狀態——系指船舶沒有裝載船用消耗備品、物料、貨物、船員及行李、以及除機械和管系液體,如潤滑劑和液壓油位于工作狀態以外,沒有裝載任何液體的狀態。
(26)周年日——系指與有關證書期滿之日對應的每年的該月該日。
11.2船舶類型定義
(1)客船——系指載運乘客超過12人的船舶。
(2)貨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3)旅游船——系指設有觀光區域和臥席客艙,為乘客提供旅游、觀光、娛樂、食宿等服務的客船。
(4)游覽船——系指設有觀光區域,航行于城區、水庫、公園、風景區等水域,為乘客提供游覽、觀光、娛樂、餐飲等服務的客船。
(5)客渡船——系指航行于渡口(城鎮渡口和鄉村渡口)間,單程逆水延續航行時間(不包括中途停港時間)小于等于2h或單程航行距離小于等于20km,載運乘客或兼運貨物的客船。
(6)客滾船——系指設有滾裝處所的客船(車客渡船除外)。包括:Ⅰ型客滾船和II型客滾船。
(7)普通客船——系指除客渡船、游覽船、旅游船、客滾船和車客渡船之外的其他客船。
(8)Ⅰ型客滾船——系指自始發港至終點港逆水延續航行時間超過2h,設有滾裝處所的客船(Ⅱ型客滾船除外)。
(9)Ⅱ型客滾船——系指自始發港至終點港逆水延續航行時間超過2h,且僅載運油箱內備有閃點大于60℃(閉杯試驗)自用燃油的載貨汽車(不包括裝載危險貨物的貨車)及全船載運的載貨汽車司機和隨車工作人員超過12人的客船。
(10)車客渡船(駁)——系指自始發港至終點港逆水延續航行時間不超過2h,設有滾裝處所,載運汽車和乘客的客船(包括僅載運汽車的船舶,但不包括僅載運商品汽車的船舶)。
(11)干貨船——系指在艙內或甲板上主要載運干貨(包括桶裝液體貨物)的貨船; 其中,在艙內或甲板上主要載運散裝干貨的干貨船稱為散貨船。
(12)集裝箱船——系指其構造適合于在貨艙內和在甲板上專門裝載集裝箱的船舶。
(13)滾裝貨船——系指其構造適合于以駛入和駛出的方式裝載車輛或使用車輛裝卸集裝箱或托盤化貨物的貨船。
(14)液貨船——系指其構造主要適用于載運散裝液體貨物的貨船。
(15)油船——系指適合于載運散裝油類的貨船。
(16)化學品船——系指本局《內河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所 適用的船舶。
(17)液化氣體船——系指本局《內河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所 適用的船舶。
(18)高速船——系指第10篇第1章1.1.1所規定的船舶。
(19)工程船——系指承擔水上或航道施工任務的船舶,包括挖泥船、起重船、打樁船 、開底泥駁(船)、對開泥駁(船)等。
(20)天然氣燃料動力船——系指本局《天然氣燃料動力船舶法定檢驗暫行規則》所 適用的船舶。
(21)游艇——系指本局《游艇法定檢驗暫行規定》所適用的船舶。
(22)推(拖)船——系指不直接裝載貨物而主要用于推(拖)貨(油)駁的船舶。
(23)駁船——系指專門運輸貨物的非自航船。
(24)自卸砂船——系指采用貨斗裝載砂石等散裝顆粒狀貨物并在船上設有貨物自卸裝置的貨船。
(25)漁船——系指用于捕撈魚類或其他水產生物資源的船舶。
(26)集散兩用船——系指用于載運集裝箱或者載運散貨的貨船。
(27)油貨兩用船——系指用于載運閃點超過60℃油類或者載運干雜貨的貨船。
(28)散裝水泥船——系指其構造適合于在貨艙內裝載散裝水泥的貨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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