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言覈論——《香港公約》生效進展與應對
2020-03-22 12:50:00
來源:舟山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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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2009年5月,國際海事組織(IMO)在香港召開外交大會,正式通過了《2009年香港國際安全和無害環境拆船公約》(以下簡稱《香港公約》)。
01、中國拆船業基本情況
中國目前有拆船廠60多家。其中,具有進口許可證20家;內貿船拆解企業21家;綠色定點拆解企業20家。中國年拆解能力350-550萬輕噸,載重噸約1500-2200萬噸。中國拆船廠集中的區域在長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目前中國常見的拆解方式有三種,水上拆解、船塢拆解和岸上拆解。
02、《香港公約》的基本內容
《香港公約》將環保理念應用到船舶的整個生命周期,對船舶的要求包括了船舶設計和建造、營運、拆解三方面,實現了對船舶從出生到墳墓的全程監管。《香港公約》從多方面提出了相關的要求。
(一)對具備拆船能力的締約國政府要求。對拆船廠進行審核發證《國家授權拆船證書》,并建立審核發證機制及匯總統計所轄船舶的拆船情況。
(二)對船舶所有人的要求。營運階段:為船舶制定“有害材料清單”第1部分,安排船舶接受初次檢驗并獲得《國際船舶有害材料清單》證書,維護更新“有害材料清單”,在船舶維修保養中禁止/限制使用公約禁止/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質,安排船舶進行換證檢驗/附加檢驗。拆解及準備階段:選擇經批準的拆船廠,制定“有害材料清單”第2和第3部分,向主管機關報告,接受最終檢驗并獲得《準備拆解證書》,對船上廢棄物進行預先清除,船舶所有人還有義務配合拆船廠制定拆船計劃。
(三)對造船廠及船用產品供應商要求。船舶建造中禁止/限制使用公約禁止/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質,造船廠負責“有害材料清單”第1部分的制定,船用產品供應商應當提供材料聲明及供應商符合聲明表明所供應材料符合《香港公約》的要求。
(四)對拆船廠要求。拆船廠應當獲得拆船國主管機關批準,并持有相應證書,新建拆船廠的設計與建造應滿足相關要求,制定《拆船設施管理計劃》,建立應急反應計劃,向工人提供培訓與個人防護裝備。在實施拆船作業中,拆船廠應當選擇符合公約要求的船舶進行拆解;拆船廠應當制定拆船計劃報主管機關,經其同意后開始拆船作業;在確保“熱工作業除氣”狀態的前提下,實施船舶切割作業;將有害材料加以確認、標識、清除干凈、妥善儲存,并最終加以安全無害化處置;拆船作業完畢,拆船廠簽發拆船作業完成聲明,并向本國主管機關報告。
《香港公約》適用于500總噸及以上任何類型的海船,不適用于內河船,軍艦或其他國有或國營并暫時只用于政府非商業服務的船舶,以及自始至終從事國內營運,并最終在本國拆解的國內航行船舶。《香港公約》確定了對非締約國船舶不予優惠待遇原則,規定了締約國船舶只能到經締約國批準的拆船設施拆解,經締約國批準的拆船設施只能接受締約國船舶的拆解。
為推動《香港公約》盡快生效,IMO MEPC陸續通過了《有害材料清單制定導則》、《安全與無害環境拆船導則》、《拆船計劃導則》、《批準拆船設施導則》、《船舶檢驗和發證導則》和《船舶檢查導則》等6個導則,目前《香港公約》文本及其附則已經全部完成。
03、《香港公約》批約進展
《香港公約》第17條規定,公約生效條件為“不少于15個國家批準、接受、認可或加入《香港公約》,這些國家的商船總噸位超過全球商船總噸位的40%,且這些國家在過去10年的最大年度總拆船量合計不少于其商船總噸位的3%,滿足以上條件之日起 24 個月以后生效”。根據IMO發布的最新數據,截至2020年3月,已經有比利時、剛果、丹麥、愛沙尼亞、法國、德國、日本、馬耳他、荷蘭、挪威、巴拿馬、塞爾維亞、土耳其、印度、加納等15個國家批準、接受或加入《香港公約》,締約國的總噸位達到29.62%,尚未達到生效條件。
04、履約建議
作為《香港公約》倡導者和支持者之一,中國為《香港公約》的制定和通過付出了辛勤勞動與大量心血。《香港公約》首次以亞洲地名作為公約名稱,這是國際社會對我國前期工作的極高認可。近年來,我國積極參照《香港公約》及相關導則要求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我國船舶拆解企業在國家綠色拆船戰略的支持下,落實相關安全環保措施,在船舶拆解規模、設備設施、拆解技術與管理、職工健康與環境保護等方面均得到了本質提升。下一步,我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做好履約的各項準備工作。
(一)要進一步理清我國拆船業及航運業現狀,全面評估我國拆船業在管理體系、設備設施和現場管理等方面與拆船公約及其導則的差異和不足、航運業履約準備情況、相關船舶船用品專業檢測服務機構情況等,進一步夯實履約基礎。
(二)協調各部門按照國內職責明確履約責任并做好準備。從拆船企業的設立、進口廢鋼船的審批、拆船防污染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等環節梳理分析我國拆船行政監管體系,理清職責,加強船舶從建造、營運到拆解都按照公約要求開展履約監管。
(三)提早做好公約生效后立法準備。修改《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納入《拆船公約》中有害材料清單的制定與管理、船舶報廢管理和拆船計劃的制定的相關要求;按照《香港公約》的要求,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拆解船舶監督管理規則》,構建完善的船舶拆解監督管理體制及運行機制,從而降低安全風險、環境污染風險和作業人員健康風險,為我國加入《拆船公約》做好履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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