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省政府印發內河航運LNG動力船改造補貼實施方案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內河航運綠色發展示范工程船舶LNG動力改造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粵交水〔2021〕594號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內河航運綠色發展示范工程船舶LNG動力改造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財政局,廣州市港務局:
根據《廣東省內河航運綠色發展示范工程實施方案》等有關要求,制定了《廣東省內河航運綠色發展示范工程船舶LNG動力改造補貼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1.內河船舶LNG動力改造申請表
2.船舶改造方案(模板)
3.船舶改造意向書(模板)
4.內河船舶LNG動力改造申請回執
5.內河船舶LNG動力改造方案補充材料
6.內河船舶LNG動力改造驗收申請表
7.內河船舶LNG動力改造補貼資金申請表
8.內河船舶LNG動力改造補貼資金使用情況表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21年10月11日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內河航運綠色發展示范工程船舶LNG動力改造補貼實施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我省內河航運綠色發展,推進液化天然氣(LNG)動力船舶應用,根據《廣東省內河航運綠色發展示范工程實施方案》等有關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補貼資金主要用于對廣東籍現有或在建內河運輸船舶改造為LNG動力船舶,以及為實施我省內河船舶LNG動力改造工程開展的必要工作經費支出,補貼資金總額5.5億元。
第三條 補貼使用對象為將現有或在建船舶改造為LNG動力船舶的船舶所有人,以及提供有關技術和培訓服務的第三方單位。
第四條 補貼范圍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廣東省內船廠完成改造,經船檢機構檢驗合格并取得船檢證書的船舶。
第二章 補貼申請條件和補貼標準
第五條 申請現有船舶LNG動力改造補貼的條件:
(一)船舶注冊在廣東省;
(二)船舶種類為內河普通貨船,船齡在15年以內(建造日期為2006年7月1日及之后),船舶噸位不低于400總噸;
(三)船舶持有有效船舶檢驗、船舶登記、船舶營運證書;
(四)改造后的船舶主發動機為單一天然氣燃料發動機,滿足《船舶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一、二階段)》(GB15097-2016)第二階段排放限值要求;
(五)改造后的船舶應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有關內河LNG動力船舶檢驗的相關規定,經船檢機構檢驗合格并取得船舶檢驗證書;
(六)船舶列入省交通運輸廳船舶改造補貼項目庫,并通過驗收。
第六條 申請在建船舶LNG動力改造補貼的條件:
(一)船舶種類為內河普通貨船,船舶噸位不低于400總噸;
(二)船舶設計圖紙(采用柴油動力船舶的圖紙)在2021年12月31日前經中國船級社廣州分社批準并開工建造;
(三)改造后的船舶注冊在廣東省,并承諾三年內不得轉讓出省;
(四)改造后的船舶主發動機為單一天然氣燃料發動機,滿足《船舶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一、二階段)》(GB15097-2016)第二階段排放限值要求;
(五)改造后的船舶應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有關內河LNG動力船舶檢驗的相關規定,經船檢機構檢驗合格,取得船舶檢驗、船舶登記、船舶營運證書;
(六)船舶列入省交通運輸廳船舶改造補貼項目庫,并通過驗收。
第七條 LNG動力船舶改造補貼:
(一)改造補貼標準。根據《廣東省內河航運綠色發展示范工程實施方案》,以改造后的船舶功率(指主發動機總功率,如輔發動機改造為天然氣單一燃料動力,功率為主發動機和輔發動機之和)確定補貼標準:功率300kW及以下船舶,單船給予一次性補貼90萬元;功率300kW-600kW(含600kW)船舶,單船給予一次性補貼130萬元;功率600 kW-1000 kW(含1000 kW)船舶,單船給予一次性補貼170萬元;功率1000kW-1500 kW(含1500 kW)船舶,單船給予一次性補貼250萬元;功率1500kW以上船舶,單船給予一次性補貼380萬元(見表1)。總補貼金額不超過5.445億元。
注:擬補貼船舶總量及各檔數量根據船舶改造申報情況、入庫船舶情況,以及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動態調整。
(二)單船補貼金額計算。
單船補貼金額=單船補貼標準×改造進度系數
改造進度系數是對補貼期限內船舶LNG動力改造進度的獎勵性系數。改造進度系數分二檔:第一檔為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造(以船舶檢驗證書發證日期為準,下同)的,改造進度系數為1.0;第二檔為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的,改造進度系數為0.9。
第八條 地方政府配套支持政策
為鼓勵引導內河航運企業積極參與船舶LNG動力改造,各地市要在省的鼓勵政策基礎上出臺本地配套鼓勵措施,有關惠企政策要向參與船舶LNG動力改造的航運企業傾斜,可在省級補貼之外給予適當財政補貼。
第九條 本補貼列支不超過總補貼金額1%的工作經費,用于必要的技術服務支撐,以及為保障我省LNG動力船舶正常運營設立特殊培訓機構。
(一)技術服務費用主要用于:
1.補貼實施方案技術文件編制;
2.示范項目實施方案工作指引技術文件編制;
3.現場踏勘、方案評估等技術審核;
4.建立船舶改造補貼項目庫,項目庫動態調整和管理;
5.日常技術服務,改造驗收、補貼資金清算等;
6.改造管理信息子系統開發;
7.示范工程實施工作總結與后評估。
(二)廣東省內注冊設立特殊培訓機構
2021年9月30日前,取得LNG動力船船員特殊培訓項目許可資質的,單個機構最高給予一次性費用80萬元;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LNG動力船船員特殊培訓項目許可資質的,單個機構最高給予一次性費用50萬元。具體金額根據實際符合條件的機構數量平均分配,總金額不超過160萬元。開展船員培訓,需承諾2022年12月31日前LNG動力船船員培訓課時費用不超過省人力資源部門規定的職業技能補貼標準。
第三章 船舶改造補貼項目庫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條 補貼船舶總量:船舶改造補貼實施總量控制,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建立船舶改造補貼項目庫,入庫船舶總量為300艘。
第十一條 船舶改造申報: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在2021年12月31日前,擬申請將現有船舶改造為LNG動力船舶的船舶所有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將《內河船舶LNG動力改造申請表》(附件1)、船舶檢驗、船舶登記、船舶營運證書、船舶改造方案(模板見附件2)、船舶改造意向書(模板見附件3)等提交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出申請。
擬申請將在建船舶改造為LNG動力船舶的船舶所有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將《內河船舶LNG動力改造申請表》(附件1)、開工證明(船級社出具的同意開工檢查備忘錄)、船舶改造方案(模板見附件2)、船舶改造意向書(模板見附件3)等提交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出申請。
(二)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本方案第五條(一)(二)(三)款或第六條(一)(二)(三)款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申報當天向船東出具《內河船舶LNG動力改造申請回執》(附件4),并向省交通運輸廳報備。
(三)截止2021年12月31日,申報船舶數量少于300艘,申報工作可以延期繼續開展,直到完成300艘船舶改造補貼項目庫建立為止。
第十二條 改造船舶補貼項目庫建立:
(一)省交通運輸廳對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每天報備的改造船舶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按照“先報先得、先改先得”的原則,2021年12月31日前申報并承諾2021年12月31日前進廠改造的,以取得申報回執的日期排序,優先納入船舶改造補貼項目庫;2021年12月31日前申報并承諾2022年底前完成改造的,按照取得回執日期排序,納入船舶改造補貼項目庫。
(二)在同一天申報的改造船舶數量多于船舶改造補貼項目庫剩余名額時,依次按照船齡(年)較小優先、集裝箱船優先的原則排序,確定入庫船舶名單。
(三)省交通運輸廳分批公布入庫船舶名單并下發至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入庫船舶所有人應在省交通運輸廳公布入庫名單后7日內將內河船舶LNG動力改造方案補充材料(附件5)提交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當天初核后即報省交通運輸廳審核,由省交通運輸廳委托的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分批組織審核。
第十三條 項目庫動態管理:
(一)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入庫船舶改造進度實施跟蹤管理,每周向省交通運輸廳報告進展情況。
(二)入庫船舶船東應按照承諾日期進廠改造,如放棄改造或在承諾的時間內未進廠,取消本次船舶LNG動力改造財政資金補貼資格,3年內不再享受我省任何航運優惠或補貼政策,并納入相關信用管理體系。
(三)當入庫船舶因技術等原因退出,以及因為其他原因船舶改造補貼項目庫出現空余時,省交通運輸廳從原來已申報但未納入船舶改造補貼項目庫的船舶中按照取得申請回執的日期順序進行遞補或重新申報確定。
第十四條 完工驗收:
入庫船舶改造完工,取得有關船舶檢驗機構重新核發的船舶檢驗證書后,船舶所有人向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內河船舶LNG動力改造驗收申請表》(附件6)及營運證書(在建船)等相關材料,當天初核后即報省交通運輸廳驗收。由省交通運輸廳委托的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分批組織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
第四章 資金下達和撥付
第十五條 資金下達:
省交通運輸廳根據船舶改造計劃向省財政廳提出資金分配計劃,并同步在數字財政系統中提交資金分配二級項目、績效目標及經濟分類等數據信息,省財政廳審核后下達。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收到省財政廳下達的資金文件后,在7日內通知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資金撥付申請:
申請人在船舶通過完工驗收后15日內將《內河船舶LNG動力改造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7)及驗收合格意見提交至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資金撥付:
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補貼資金申請及驗收合格意見后,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撥付并每月向省交通運輸廳報備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附件8)。補貼資金需直接撥付船廠賬戶的,船東在補貼資金申請表中注明并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八條 設立內河LNG動力船船員特殊培訓機構的申請人,將法人證書、有效的內河LNG動力船船員特殊培訓項目許可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報送省交通運輸廳。省交通運輸廳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直接撥付補貼資金。
第十九條 對提供技術服務的第三方單位的費用支付,按照政府采購服務流程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當年下達的補貼資金年終如有結余,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補貼政策實施完成后,由省交通運輸廳會同財政廳對該項資金統一進行清算,剩余資金收回省財政。
第二十一條 相關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建檔留存補貼資金申請材料,電子檔報省交通運輸廳。
第五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后,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布置資金使用單位對上一年度資金使用情況開展單位自評,省交通運輸廳要對單位自評情況進行匯總并核查,并按要求將匯總核查情況報送省財政廳。實施周期內,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分別適時組織開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
第二十三條 各級各相關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省交通運輸廳要加強對資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監管。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要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對性能指標未達到要求,以及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助資金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申請人追回補助資金、通報批評等處罰。對違反規定,截留、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及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附件:
1.內河船舶LNG動力改造申請表.xls
2.船舶改造方案(模板).doc
3.船舶改造意向書(模板).doc
4.內河船舶LNG動力改造申請回執.doc
5.內河船舶LNG動力改造方案補充材料.docx
6.內河船舶LNG動力改造驗收申請表.xls
7.內河船舶LNG動力改造補貼資金申請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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