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國《智能航行船發展和商業化促進法》解讀
2024-08-03 16:10:27
來源:中國船檢
編輯:
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隨著第四次工業革命所帶來的人工智能、物聯網等技術的突破和融合,海事行業出現了以提高安全性和物流效率為目標的智能航運概念,以減少人為失誤導致的船舶事故,提高物流操作效率。韓國在智能航行船(以下簡稱智能船)的研發方面走在世界前列,旨在通過研究智能船技術,得以在海運市場份額和國際標準制定兩大方面處于世界領先地位。為了向智能船及關鍵設備的技術研發提供法律保障,2024年1月, 韓國國會通過了《智能航行船發展和商業化促進法》, 將在2025年1月生效實行,并配套制定系列行政法規。
本文對《智能航行船發展和商業化促進法》的內容進行解讀,介紹其立法背景、主要內容等,旨在為我國開展智能航運相關工作提供參考。
立法背景及法律效力等級
2019年,韓國貿易工業能源部(MOTIE)和海洋漁業部(MOF)宣布投資1.33億美元開展“智能水面船(Korea Autonomous Surface Ship,KASS)”項目,2020年KASS項目正式開展,計劃持續到2025年(2020-2023年開展技術研發與整合,2024-2025年實船驗證)。KASS項目流程的實現分為四個步驟:一是制定5年規劃和年度計劃,成立專家委員會;二是研發智能航行系統,包括自主航行系統、機械自動化系統等;三是實船測試驗證,制定規范標準,以確保系統的高可靠性、賽博安全、標準可用;四是制定合理有效的商業化模式,最終確保在具有高附加值的智能船市場中占據最大的市場份額。
《智能航行船發展和商業化促進法》的出臺,旨在為智能船的安全運行提供法律保障,為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韓國法律制度屬于以憲法為基礎的大陸法系,以成文法典為法律淵源,同時深受美國法律制度影響,參考國際慣例和歷史判例作出裁決,并承認韓國締結的國際條約具有與國內法相同的法律效力。韓國法律體系整體分為五個效力等級:
第一等級為《憲法》;
第二等級為法律、總統緊急命令、國際條約、國際法規等;
第三等級為總統令、國會規則、大法院規則、憲法法院規則等;
第四等級為總理令、部令等;
第五等級為行政規則、條例、地方自治法規等。
本法是法律,屬于第二等級。本法規定將通過制定總統令、部令的形式對具體事項予以細化,則分別屬于第三等級和第四等級。較中國的立法體系而言,韓國立法在結構上更靈活,多以通過制定單行法的形式對特定專題予以規定,例如《船舶法》《船舶安全法》《船舶配員法》《引航法》《航標法》《船舶交通管理法》等。
本法的主要內容
《智能航行船發展和商業化促進法》共5章29條77款84項,共計8000余字。內容包括:明確定義、成立專家委員會、劃定智能船試航海域、重新構建物流系統、提供財政支持、加強人才培養等多個方面。下面筆者按照KASS的四個實現步驟逐一介紹本法的具體內容。
1、KASS項目步驟一:制定5年規劃與年度計劃,成立智能船專家委員會
(1)本法規定,貿易工業能源部和海洋漁業部共同制定“五年規劃”。“五年規劃”包含8方面內容:①智能船的政策方向和愿景目標;②智能船及關鍵設備的技術研發等事項;③促進和支持智能船商業化的事項;④以智能船為核心的海運物流系統重構及相關項目培育;⑤支持智能船的安全運行和試驗、認證等事項;⑥專業人才的供求和培養;⑦智能船的海外市場擴展和促進國際合作;⑧總統令規定的其他事項。
(2)貿易工業能源部應制定“實施計劃”,以推進五年規劃的具體實施,促進智能船的研發,具體內容由總統令予以規定。
(3)海洋漁業部應制定年度“宣傳普及實施計劃”,以推進五年規劃的具體實施。“宣傳普及實施計劃”旨在促進智能船的普及、宣傳,重構海運物流系統。
(4)成立智能船專家委員會。貿易工業能源部和海洋漁業部共同組建一個由業界專家和政府官員組成的委員會(13人以內),審議和表決有關智能船的基本政策制度和重要事項,劃定、變更和解除智能船試航海域,對試航智能船開展安全評估和責令停航等事項。
2、KASS項目步驟二:研發智能航行系統,加強人才培養
(1)規范“智能航行船舶”“智能航行系統”的定義本法將“智能航行船舶”定義為:在沒有船員和遠程操作員的介入,或在其最低限度的介入下,能夠通過智能航行系統自動運行的船舶。
本法定義“智能航行系統”為自主航行系統、機械自動化系統及相關的設備設施。其中,自主航行系統是指“在沒有船員操作的情況下,能夠自動感知外部傳感器信息、海上交通信息(根據《韓國提供和使用智能海上交通信息服務法》第2條第2款規定)、船舶交通管制信息(根據《韓國船舶交通管制法》第2條第1款規定)、智能船內部設備狀態信息等,以作出判斷和決策,使船舶能夠自動運行的設備、軟件等。”機械自動化系統是指“能夠實時監控智能船的推進及電力系統的運行狀態,預測和診斷故障并支持遠程維修的設備、軟件等。”
(2)本法將“智能船的智能等級”分為兩類
一類是“部分智能航行船”,其僅靠智能航行系統無法航行,需要船員在船、遠程操作員介入;另一類是“完全智能航行船”,不需要船員、遠程操作員的介入,僅靠智能航行系統就能航行的船。值得注意的是,這只是對智能等級的大致劃分,本法規定將根據貿易工業能源部和海洋漁業部的部令進行細分。
(3)加強人才培養
本法規定貿易工業能源部和海洋漁業部應為智能船的技術研發和商業化培養專業人才,可以指定相關機構為“專業人才培養機構”,開展教育及培訓,并提供財政支持。“專業人才培養機構”包括產業大學、技術大學、智能船研究所及相關機構團體。
(4)建立智能船性能實證中心為了順利執行智能船技術開發,本法規定建立性能實證中心,以支持開展智能船的性能實證。
3、KASS項目步驟三:開展實船測試驗證,制定規范標準
(1)劃定智能船試航海域,開展實船驗證
本法定義“智能船試航海域”為智能船可以安全航行并能夠獲得航行支持的海域。海洋漁業部負責智能船試航海域的劃定、變更或解除,并在官網上予以公布。被劃定為智能船試航海域所在的地方政府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智能船的安全運行和事故預防,例如設置航標、維護和修復通信網絡等。經海洋漁業部批準,智能船可在智能船試航海域開展實船驗證。
(2)組織安全評估
海洋漁業部負責對智能船的實船驗證進行安全評估,評估內容包括:①檢查海洋漁業部要求的確保安全等必要條件的履行情況;②自主航行系統、機械自動化系統等的穩定性;③智能船與非智能船的碰撞事故預防的穩定性;④陸上與智能船進行數據交互的兼容性和安全性;⑤智能船與現在通信系統之間的兼容性;⑥不同智能等級的智能船之間的交互性;⑦國內法規和國際公約規定的關于智能船的其他標準。
安全評估除由海洋漁業部開展外,還可由船級社代為評估,評估標準及程序等必要事項由部令予以具體規定。智能船在實船驗證過程中,如未履行確保安全等必要條件的,海洋漁業部可責令停止實船驗證或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
以虛假或其他不正當方式通過安全評估的,處500萬韓元(合人民幣26500元)以下罰款。以虛假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駕駛證書或未取得駕駛證書擅自駕駛智能船的,處500萬韓元以下罰款。
(3)購買責任保險
智能船實船驗證須加入責任保險,以賠償因研究、試運營或實證可能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未參加責任保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兩千萬韓元(合人民幣10.6萬元)以下罰款。
(4)責任免除
獲得海洋漁業部批準開展的智能船實船驗證,以下責任免除:①對船舶進行安全檢查(免除《韓國船舶安全法》第7條至第17條規定的安全檢查);②船舶設施標準(免除《韓國船舶安全法》第26條至第30條規定的設施標準);③安全航行措施(免除《韓國船舶安全法》第31條至第33條規定的航行措施);④配員及船員職務標準(免除《韓國船舶配員法》第11條至第13條規定的配員和職務要求);⑤將智能船數據共享到性能實證中心或產業數據平臺的相關規定(免除《韓國國際航行船舶及港口設施安全法》第3條第1款第4項規定的數據安全要求)。
(5)制定國際標準
貿易工業能源部和海洋漁業部負責跟蹤國際組織關于智能船研發和安全管理方面的規定和建議,開展智能船相關技術標準的調查、研究,配套制定或修改國內法規和技術標準。具體包括:船舶保險條款和海上事故賠償條件研究,關鍵裝備和材料的型式認可測試標準研究,通過向國際組織提交和采納技術標準提案以建立智能船和智能航運的國際標準體系。
KASS項目參與方在制定國際標準方面的分工如下:①韓國海洋研究院:制定IMO和IEC標準文件;②韓國造船海洋設備研究院:制定ISO標準;③韓國海洋交通安全學會:制定IMO標準文件(操作和事故);④韓國船級社:制定認證流程和測試標準,制定IMO標準文件(認證);⑤韓國海洋工程研究所:制定IMO標準文件(技術開發);⑥韓國海事與漁業技術研究所:制定IMO標準文件(操控和人因)。
4、KASS項目步驟四:制定合理有效的商業化模式
(1)構建相配套的海運物流系統本法定義“與智能船相配套的海運物流系統”是指以智能船為核心的海上運輸、保管、裝卸等活動所必需的物流系統(根據《韓國物流政策基本法》的規定)。海洋漁業部負責該物流系統的建立,包括升級海上交通信息服務、智能船的通信信息網絡、港口設施的自動化。貿易工業能源部和海洋漁業部應為該物流系統的建立提供必要的行政、財政、技術支持及融資支持。鼓勵研究機構等多方參與,促進該物流系統的技術研發。
(2)開展國際合作,擴展海外市場
貿易工業能源部和海洋漁業部負責為智能船的技術研發、商業化和產業培育開展國際合作,以促進擴展海外市場,具體包括:①組織開展相關技術和人員的國際交流,提供必要的預算支持;②開展國際合作以共同研發;③組織參加國際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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