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變燃料:LNG運輸中蒸發氣管理與再液化的復雜性
2025-12-11 21:38:56
來源:中國遠洋海運e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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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液化天然氣(LNG)運輸中,少量液貨蒸發在所難免。此蒸發量因船型設計而異,卻是正常且必要的物理現象,業界稱之為“蒸發氣”(boil-off)。
通常,船東會在租船合同中保證一定的蒸發額,但包括租家指令、天氣狀況、機械故障、偏航與延誤等因素均會影響該限額。標準租船合同亦未考量船上對蒸發氣進行再液化的能力,致使此項能力可能未在條款中體現。多數現代LNG運輸船設計上已能將蒸發氣用作船舶推進燃料,與常規化石燃料互為補充。這意味著,蒸發氣雖是貨物的自然損耗,卻也是船舶航速、性能與燃料消耗保證的關鍵一環。蒸發氣問題的復雜性,預示其易成爭議焦點,故在簽約時即需審慎厘清。
常見爭議與規避之道
諸多因素可致蒸發量增加,如:LNG初始溫度較高(各碼頭標準不一)、被要求返程裝載貨物(可能導致貨物溫度上升)、貨物氮含量較高(氮燃燒更快)、裝載量不足或遭遇惡劣天氣,所有這些都將加劇“晃動”(因船舶運動引發的罐內貨物波動)并導致貨物升溫。船東或希望在租船合同的蒸發保證條款中,將此等情況列為免責事項。
倘若超出約定范圍的多余蒸發氣被用作燃料,船東或傾向于在合同中增設明確條款,賦予自己就為租家節省的燃料價值獲得賠償的權利。若無此條款,船東可能在未獲認可與補償的情況下,實際上為租家的燃料成本提供補貼。
盡管ShellLNGtime期租合同可能規定,超額蒸發氣不計入燃料消耗,以避免使船東遭受雙重經濟損失,但此類合同或需進一步修訂,使船東能從燃料節省中獲得相應補償。
合同各方亦需明確,蒸發率是依據貨艙的容積容量(即100%容量)計算,還是依據貨艙的載貨容量(通常約為容積容量的98%,因安全考慮,貨艙需預留氣室空間)計算。按100%容量計算對船東有利,而按較低容量計算則對租家有利。
若貨物所有權不屬于租家,而屬于第三方收貨人,租船合同中的主要條款應并入提單,以便船東依據約定的蒸發補償條款主張權利。若未并入提單,即便租船合同約定的蒸發量低于實際值,船東仍可能承擔超額蒸發的責任。盡管任何提單索賠可能受《海牙-維斯比規則》中“固有缺陷”等條款限制,但船東仍需證明超額蒸發源于貨物本身特性,而非因密封系統失效或其他工程問題所致。
在LNG貿易中,提單的傳統地位不如其他貿易中那般重要。部分原因是LNG貨物極少轉售,且提單在定價中作用有限,因付款依據是卸貨港的交付量而非裝貨港的裝載量。然而,此種疏忽(以及忘記在提單中并入法律適用與管轄權條款),常會導致船東在其缺乏保護的不利司法管轄權區面臨貨物索賠。
因誤解而引發的蒸發氣問題與爭議時有發生。例如,船東指令可能不夠清晰,或無意中影響蒸發氣排放。若租家指示僅使用蒸發氣作為燃料,同時維持日均航速,則船東還需考量該指令是否會導致船舶超過最大蒸發率,并就此與租家溝通,以避免日后爭議。
貨物氮含量過高亦會帶來新問題。大量氮氣影響貨物溫度,可能沖擊船舶密封系統;且氮氣比甲烷蒸發更快,或致過度蒸發。應考慮制定條款應對此風險,包括賦予船東在裝貨時取樣權,以備日后舉證。標準LNG合同并未賦予船東此項權利,而此舉或可有效應對LNG領域另一日益棘手的長鏈烴問題。長鏈烴會導致重烴組分沉降固化,堵塞船舶濾器、管路與泵,引發船東與租家間棘手的法律與操作爭議。盡管長鏈烴的細節超出本文范疇,但為最小化其影響,船東可考慮裝貨前抽樣,或在租船合同中增設處理與責任歸屬條款。
蒸發氣泄漏亦與環境問題緊密交織。LNG主要成分甲烷,其溫室效應強度是二氧化碳的25倍以上。當因排放或發動機效率低下導致未燃燒的蒸發氣泄漏(即甲烷逃逸)時,環境影響將十分嚴重。隨著環境法規日趨嚴格,租船合同條款勢必會更多地涉及排放責任,以規避糾紛并確保合規。

合同條款的必要考量
所有LNG運輸船均會產生蒸發氣,但部分船舶具備再液化處理能力。依據船舶設計,其再液化程度可從部分到完全不等。
具備再液化能力的船東,應在合同中增設明確條款:若船舶能對蒸發氣進行再液化回收,則租家立即扣除超額損耗的合同權利應做相應調整。未涵蓋再液化內容的標準LNG租約需做修訂,理想情況下,雙方應就啟用再液化裝置時的蒸發氣保證計算方法達成明確協議。
對于具備完全再液化能力的船舶,“蒸發損失保證”條款的必要性或可商榷。然而,鑒于再液化設備亦有故障之虞,為船東設定保障措施仍屬必要;否則,租家或可能索賠或扣除超出實際損失的金額。
可選保險方案
多數租船合同通常允許租家在租期結束后,從應付船東的款項中扣除超額蒸發量與停租期蒸發量。此項合同機制賦予租家單方面扣款權,而船東沒有任何合同抗辯空間。例如,《海牙-維斯比規則》中的“固有缺陷”抗辯(初看似乎適用于此類貨物性質),在標準租船合同下并不適用,因其明確允許租家就超額蒸發或停租期蒸發從租金或運費中扣除。根據ShellLNGtime1合同范本(第29d條),《海牙-維斯比規則》明確不適用于與蒸發相關的任何條款。
此合同機制導致,船東通常無法依賴其保賠險(P&I)來覆蓋部分蒸發損失,盡管這些索賠本質上是貨物索賠。這是因為此類合同責任比《海牙-維斯比規則》更為嚴苛,且超出了保賠險的承保范圍。此外,共同海損理算師咨詢委員會亦認為,在共同海損事故中,所使用的蒸發氣不一定能獲得共同海損分攤補償,因其不被視為“特殊犧牲”,而是源于貨物的固有特性。
鑒于此類蒸發索賠金額較大且情形復雜,船東往往缺乏明確的補救措施。Gard或可提供相關保險產品以協助船東應對此問題。船東應與其保險承保人接洽,探討合適的保險解決方案,Gard可協助制定相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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